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46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煒文 (即 賴宏昌 之繼承人)、 賴煒盛 (即賴宏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賴煒文(即賴宏昌之繼承人)、賴煒盛(即賴宏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宏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煒文(即賴宏昌之繼承人)連帶給付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