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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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邱麗卿 被告 許鴻霖
許乃昱 許埑雄許埑廩許何招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9,587元【計算式:
(572.39平方公尺×14,000元÷6)+(546.70平方公尺×1,80
0元÷6)=1,499,58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