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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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7號債權人一心名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景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威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須特定日期)。
㈡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㈢提出債務人郭威宏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