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雅琪因附表所示共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罪質不甚相同,暨該等犯行間之時間差距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違反保護│109年8月│拘役30日,如│本院110年度│110年1│110年2│橋頭地檢│││令罪│25日│易科罰金,以│簡字第141號│月26日│月24日│署110年│││││新臺幣(下同││││度執字第│││││)1,000元折││││1374號)│││││算1日│││││├──┼────┼─────┼──────┼──────┼────┼────┼────┤│2│持有第二│109年8月│拘役25日,如│本院110年度│110年6│110年7│橋頭地檢│││級毒品罪│6日18時至│易科罰金,以│簡字第789號│月16日│月14日│署110年││││同年月7日│1,000元折算││││度執字第││││10時46分許│1日││││31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