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95年度執保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95年2月27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判決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起訴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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