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盧映如 被告喜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哲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6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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