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72號聲請人 吳藍含 少相對人 曾素桂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17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