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735號債權人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崇志 債務人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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