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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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闕樺陵
闕忠慰 被告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信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闕樺陵新臺幣(下同)457萬6,443元、原告闕忠慰633萬1,13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項給付請准由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中支給;被告應將原告交付之臺北市○○區○○段一小段177、179-1、185、176-2、186、180、180-1、181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返還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0萬7,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