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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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張富香 被告 朱承昊
(現於法務部○○○○○○○執行,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