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7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甲○○之正確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票號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