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原告信東動物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義傑 被告 賴啓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梁宏哲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