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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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34號再審聲請人 吳潤壹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明文規定。若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聲請再審之對象應屬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再審案件應由原判決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臺聲字第2號裁定參照)。
二、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判決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潤壹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以程序判決駁回,有上述判決可憑。本院前述程序上判決,自非聲請再審之客體。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再審之聲請,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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