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號110年度訴字第719號110年度訴字第82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易宸選任辯護人陳柏任律師
王聖傑律師被告 徐浩偉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 韓宇恩
應送達處所:新竹關西90732附31號信箱(新竹縣○○鎮○○○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32、3134、662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軍偵字第51號、110年度蒞追字第7號、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盈書記官陳紀語通譯何智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何易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徐浩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韓宇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何易宸與韓宇恩、徐浩偉利用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加
入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Joeje」、「Jejor」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收購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之任務,與「Joeje」、「Jejor」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韓宇恩分別向下列人員游說其出借或出租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供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並約定租、借上開帳戶報酬:
⒈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透過 陳佑晉 取得其所申辦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佑晉郵局帳戶)、 鄭詠竣 (經本院另案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7號審結)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詠竣中信銀帳戶)、 邱卉幸 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卉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⒉於109年10月22日前某日,透過 陳信佑何鋙軒 (經本院另
案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77號審理中)取得其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何鋙軒郵局帳戶);⒊於109年10月27日透過 林育愷 (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46
號判決有罪確定)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育愷郵局帳戶)、不知情 江嘉恩 (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93號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嘉恩中信銀行帳戶)、 包育瑋 (經本院另案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審理中)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包育瑋郵局帳戶);⒋於109年10月底某日,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向 王邯
得其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王邯第一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王邯郵局帳戶,此郵局帳戶部分業經本院另案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13號判決有罪確定);於109年10月底某日,在 羅文承 (業經本院另案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13號判決有罪確定)住處向其取得所申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羅文承郵局帳戶)。
㈡韓宇恩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連同其個人所申辦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韓宇恩郵局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韓宇恩安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分別於109年10月16日22時許,在新竹市○○路000巷00號天公壇對面活動中心前、109年11月2日19時13分許,在新竹市竹光路141巷,交付予徐浩偉及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徐浩偉再將韓宇恩所交付之帳戶交給何易宸,再轉繳不詳男子上手「Joeje」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㈢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下列時間,對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以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上開帳戶:
⒈於109年10月22日,致電 黃明芳 ,假冒其姪子向其借款,致
黃明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30萬元至何鋙軒郵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
⒉於109年10月24日,致電賴 王秋吟 ,假冒其姪子向其借款,
致賴王秋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韓宇恩郵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⒊於109年10月26日,致電 邱秀霞 之夫 陳旺朝 ,假冒其姪子向
其借款,致邱秀霞、陳旺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鄭詠竣中信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
⒋於109年10月26日,致電 林華莉 ,假冒其姪子向其借款,致
林華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韓宇恩郵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
⒌於109年10月26日,致電 李秋勤 ,假冒其姪女向其借款,致
李秋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韓宇恩郵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
⒍於109年10月27日,致電 許淑蓉 ,假冒其姪子向其借款,致
許淑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韓宇恩安泰銀行帳戶,之後詐騙集團成員又將其中3萬元轉匯至邱卉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
⒎於109年11月4日,以「猜猜我是誰」方式,撥打 戴光貞
機,向其佯稱:「我是你小叔,因工程款需要借錢」等語,致戴光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1月5日匯款15萬元至王邯郵局帳戶、同年月6日匯款15萬元至羅文承郵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3132、3134、6625號起訴)。⒏於109年11月5日,致電 黃湘嵐 ,假冒其姪子 黃志偉 向其借
款,致黃湘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王邯第一銀行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⒐於109年11月5日,致電 李婕玲 ,假冒其姪子向其借款,致
李婕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包育瑋郵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14776號追加起訴)。
⒑於109年11月5日晚間,假冒友人之身分,對 黃志陽 佯稱急
需借款云云,致黃志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1月6日12時16分許,匯款15萬元至林育愷郵局帳戶(110年度軍偵字第51號、110年度蒞追字第7號追加起訴)。⒒於109年11月7日17時許,假冒親戚之身分,對 劉素蓮 佯稱
需借款還錢云云,致劉素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1月9日17時7分許,匯款10萬元至江嘉恩中信銀行帳戶(110年度軍偵字第51號、110年度蒞追字第7號追加起訴)。
㈣詐騙集團成員旋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而詐欺得逞,嗣黃明芳
等人發覺有異,報警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黃嘉慧、林鳳師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陳紀語
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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