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3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合計淨重參點伍貳公克,空包裝總重肆點玖貳公克)及毒品殘渣袋陸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杓子陸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各以90年度毒聲字第2920號、90年度毒聲字第58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均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90年7月6日、91年8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90年6月28日、91年8月12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2664號、90年度毒偵字第5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 黃燕伶 復於9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93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93年間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4年6月23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6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黃燕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集合犯意,在臺中縣○○鎮○○路○○○號住處,自95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96年1月21日零時許止,將第一級毒品海洛摻入香煙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6年1月22日1時30分許,因刑跡可疑,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黃燕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2包(合計淨重3.52公克,空包裝總重4.96公克)、毒品殘渣袋6個以及杓子6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陳玲誼
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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