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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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0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第9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