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李侑
  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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