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億1,829萬8,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萬9,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