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陸湘庭
陸有綱 黃康宸 陸有緯 被告 簡郁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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