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武采鋆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雲祥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雲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