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鄭吳菊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曾祝 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