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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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2張服務契約書立約人為「欣勝欣商行」未合)。
㈢陳報請求金額21,000元之計算式。
㈣陳報違約金9,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麗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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