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7號原告 黃修平 被告 龔澄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查被告龔澄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12號、第8036號、第10112號),原告黃修平為上開案件中告訴人 林儷芬 之子,於偵查中受告訴人林儷芬之委託提出竊盜告訴,並非本案之被害人,是其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是原告以其名義提起本件訴訟,根據首揭說明,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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