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 楊松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5月27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樺維食品興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楊松霖│105年1月31日│52,120元│IM0000000││││限公司 吳稚馨 │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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