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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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828號聲請人凱亞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昌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