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049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點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