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3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原借款契約是否另有延期清償之約定,或提出其他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約定之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2月7日起至民國97年2月7日止)內所發生之不特定債權証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6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林望民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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