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吳瓊城 債務人王易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①伍佰壹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②叁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③叁拾陸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一點九四②二點四③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分別貸款①新
臺幣520萬元②新臺幣33萬元③新臺幣40萬元,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二紙,其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償付方式各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料債務人自103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特別條款,借款自撥款日
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5,821,200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新臺幣86,765元。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