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李梅櫻 被告 黃明清
戴貫瑋 羅毓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壹萬捌仟零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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