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寳丞
隋秉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羅寳丞、隋秉灃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育儷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