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施瑞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佩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占有坐落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巷0○0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100元【即上開房屋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008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金額】;至原告另請求被告自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至實際遷讓返還原告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