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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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洪財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麗美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街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恢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4,000元【計算式:(811㎡+2,840㎡+1,067㎡+2,184㎡+1,998㎡)×860元=7,654,000元】;至原告另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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