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告 陳敏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林瓊 花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