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秀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秀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鄉○○○街○○○巷○○○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秀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據證人即告訴人 黃雯筠 指訴明確,復有診斷證明書、見士氣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衡其前已拘提到案仍不遵期到庭,而為法院通緝,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9年1月17日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就其所涉傷害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於109年2月11日辯論終結,考量其所涉罪名、案件審理進行之程度與執行羈押對其人身自由之限制,並衡酌比例原則,認現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鄉○○○街○○○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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