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信隆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如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左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瑞嘉企業有限公司陳嘉東京城銀行斗南分行110年1月31日236,3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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