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鍾仕蕩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次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查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被告當事人之姓名、住址、相關年籍資料及訴訟標的,且未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聲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街○○巷○○號之6之房屋所有權」,依照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之記載,上揭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3,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以此認定之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開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載全部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