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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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原告 洪麗芝 被告 洪德生
黃思洪妙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命補正及駁回起訴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確實載明該當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即係基於①分割遺產或②不當得利或其它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三、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及查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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