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5號債權人 陳永郎 即正一鋼索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秀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臺中市北屯區」,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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