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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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胡兆瑜 被告 黃烱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黃烱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其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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