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張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慶霖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6年6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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