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謝傳敏 被告 陳怡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