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8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應自民國97年3月7日1630時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3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附表:
受安置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街○○號2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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