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29號聲請人 許華雄 律師即被繼承人 曾勝隆 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即受選任人 張國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於民國92年12月1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2年12月5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