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建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沈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4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3年7月11日之數罪併罰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07.23│102.08.25│102.10.29│├─┬────┼───────────┼───────────┼───────────┤│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135號、│102年度交訴字第135號、│102年度交簡字第3786號││決│(偵查《│102年度交易字第612號(│102年度交易字第612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自訴》機│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第15801號)│││關年度案│12419、13718號)│12419、13718號)││││號)│││││├────┼───────────┼───────────┼───────────┤││確定日期│102.12.16│102.12.16│103.01.03│├─┴────┼───────────┴───────────┴───────────┤│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02.11.09│102.10.20│102.11.18、102.11.18│├─┬────┼───────────┼───────────┼───────────┤│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363號(│102年度易字第1323號(│103年度易字第210號(臺││決│(偵查《│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65│││自訴》機│16179號)│14967號)│15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3.02.24│103.03.17│103.05.2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