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莊正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莊正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維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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