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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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433號上訴人 黃素嬌 被上訴人 陳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4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