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 曾炳憲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㈠、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㈡、說明目前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調解時主張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0元,本件主張每月19,000元),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每月領取薪資之薪資證明(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㈣、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車行照影本。
㈤、提出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非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除已提出之支出單據外並請聲請人「盡量」提出目前個人之生活費用支出單據(如水費、醫療費、稅賦開支等)。並說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金額為何(調解時主張每月10,000元,本件主張每月15,000元)。
㈥、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10月1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㈨、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10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債權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中?其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