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2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興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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