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 林芷妤 原告 林哲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廷鴻 訴訟代理人 趙宣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錫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萬4200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訴訟代理人趙宣慈未提出委任狀,亦請一併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