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告 林惠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沛誼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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